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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食品报检要求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9-06-18 11:18:01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进口食品报检要求:

入境货物应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、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;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。入境报检时,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,并提供合同、发票、提单等有关单证。


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:

1)凡实施产品强制性认证、卫生注册、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,应提供有关证明。

2)实施品质检验的,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;凭样成交的,须加附成交样品;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,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。

3)报检入境废物时,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》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,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《入/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》等。

4)申请残损鉴定的,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、铁路商务记录、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。

5)申请重(数)量鉴定的,还应提供重(数)量明细单,理货清单等。

6)货物经收、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,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。

7)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,需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,应提供有效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》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(半制动物皮张、远洋捕捞的海产品除外);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》第二联须经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检处审核备案。

8)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,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;运输动物过境时,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。

9)因科研等特殊需要,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,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》。

10)入境特殊物品的,应提供国家进口批文和有关证明、检验证书等,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《入/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》。

报关拓展延伸

进口食品检验不合格如何处理?

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,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。涉及安全、健康、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,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,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,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。其它项目不合格的,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,经重新检验合格后,方可销售、使用。进口食品销毁或者退运前,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食品自行封存,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,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,不得擅自调离。 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。进口商在完成销毁或退运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相关情况报告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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